省直各有關單位、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甘肅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甘政辦發2001110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有關文件精神,省直機關報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為實現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現就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啟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后參保人員住院問題
1、 參保人員2001年10月1日零時起辦理住院登記時,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核,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證應與本個身份相符。暫未領取醫療保險證的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可憑其單位介紹及本人有效證明,核對認定屬于選擇本醫療機構的參保人員后安排住院。參保人員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與參保人員結清個人自負費用。
2、 參保人員2001年10月1日零時前已住入定點醫療機構,并在10月10日以前出院的,其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應按原公費醫療衛生管理辦法結清,所需資金從原渠道解決解決。確因病情需要繼續住院的,必須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重新辦理住院登記手續,10月10日之前發生的費用按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結20清,所需資金從原渠道解決,10月10日之后發生的費用按《實施方案》及有關規定支付,病案可繼續使用。
3、 參保人員2001年10月1日前已住入非定點醫療機構的,如病情許可,應辦理出院或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如病情危重不能出院或轉院的,應報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備案,待病情穩定后再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處理。
4、 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參保人員住院費用預繳金制度。預繳金數額應根據參保人員的病情確定,預繳金用于參保人員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5、 從2001年10月份起,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一次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
6、 從2001年10月1日起,在過渡期間,定點醫療機構應每周將參保人員入院、出院情況在下周一書面傳真或電話報告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7、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將本通知精神,于2001年9月30日前,通知在本院住院的參保人員。
二、關于公務員醫療補助總問題
1、 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住院期間先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負擔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出院落后的第二個月,由單位或本人持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到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報公務員醫療補助支付部分。其中,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暫由個人支付,支付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視具體情況先期撥付,出院落后按規定核報公務員醫療補助支付部分。
2、 考慮到啟動階斷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沒有積累,患病后支付能力低等因素,除按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中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外,各單位自籌資金,按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本人工齡每年10元的標準,10月份一次性記入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個人賬戶,作為2001年度門診醫療費用補助。
三、關于參保人員外購藥品問題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類兩類。參保人員可直接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非處方藥,處方藥需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處方后,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
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另行公布。
四、關于參保單位繳費問題
財政統發工資單位首次繳費應在2001年10月15日前將10月至12月單位自籌部分 ,一次性繳納到財政專戶,個人繳費部分由省財政廳從11月份起從統發工資中按月代扣(其中,10月份和11月份個人繳費部分一并在11月份代扣),12月份正常代扣。非財政統發工資單位首次繳費應在10月15日前將10月至12月單位自籌部分和10月至11月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繳納到財政專戶,12月份個人繳納部分應在11月15日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