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醫政發〔2009〕51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和醫療服務水 平,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制和體 系,指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的建設和 管理,更好地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醫 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 執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規范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質控中心)的管理,促進質控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控中心是指由衛生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對醫療機構相關專業的醫療質量進行管理與控制的機構。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制定質控中心管理辦法,并負責指導全國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級質控中心的規劃、設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條 衛生部成立國家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中心。根據需要,指定區域醫療質量控制中心。
第五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質控中心設置規劃,逐步建立質控網絡。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機構不同專業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需要設立不同專業的省級質控中心,原則上同一專業只設定一個省級質控中心。
第六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診療技術規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區域質控程序和標準。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承擔省級質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級甲等醫院或有條件的專科醫院;
(二)所申請專業綜合實力較強,在本省(區、市)內具有明顯優勢,學科帶頭人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高學術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診療技術規范和質控標準、程序等相關規章制度;
(四)具備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場所、設備、經費和必要的專(兼)職人員,有條件承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任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申請成為質控中心時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二)本單位相關專業質控工作開展情況;
(三)本單位相關專業介紹;
(四)質控中心負責人資質條件;
(五)質控工作計劃;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核。對擬同意成為質控中心的醫療機構,要按照相應公示制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作出同意的決定。
第十條 省級質控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相關專業的質控程序、標準和計劃;
(二)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質控工作的實施;
(三)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定期對外發布專業考核方案、質控指標和考核結果;
(四)逐步組建本行政區域相關專業質控網絡,指導各市(地)、縣級質控機構開展工作;
(五)建立相關專業的信息資料數據庫;
(六)擬定相關專業人才隊伍的發展規劃,組織對行政區域內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
(七)對相關專業的設置規劃、布局、基本建設標準、相關技術、設備的應用等工作進行調研和論證,為衛生行政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質控中心定期對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質量考核,科學、客觀、公正地出具質控報告并對報告負責。質控報告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醫療機構,同時抄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質控報告由質控中心妥善保存。具體保存期限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省級質控中心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年初上報年度工作計劃,年中和年終上報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 省級質控中心出具的質控結論可以作為本轄區輔助檢查結果互認的依據。
第十五條 省級質控中心主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職業道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身體健康,有時間保證,能夠勝任本專業質控工作;
(二)熱心醫療質量管理工作,能熟練掌握醫療質量管理的業務知識和評價技能,熟悉并能運用醫療質量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為人正直,秉公辦事,樂于奉獻,在同行中享有較高威望;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省級質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本省(區、市)本專業質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本質控中心成員學習貫徹執行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指南和標準;
(三)組織質控人員制訂本省(區、市)本專業醫療質量考核指標和質量信息體系,制訂質控實施方案;
(四)負責本專業醫療質量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和評價,并對質控的信息真實性進行抽查復核;